天津公积金缴存办理材料
单位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
持以下资料办理缴存登记手续。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为单位办理缴存登记。
1.《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单位缴存登记表》一式三份。
(资料图)
2.非行政机关或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还应提供经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审批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审批表》。
温馨提示: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全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各管理部负责业务的受理及审核。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负责相关金融结算业务。
2、在管理部开户的单位可到任一管理部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及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
3、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缴存包括按月汇缴和个人补缴两种方式,资金支付方式同住房公积金缴存。
单位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应以汇缴形式按月缴存。缴存人员发生变化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 职工新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应为职工办理新开户缴存登记手续同时为其汇缴首月资金。
2.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中止工资关系,单位停止为其缴存,应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封存手续可与按月汇缴同时办理也可在按月汇缴前单独办理。
3. 为封存职工恢复缴存的,应为职工办理启封手续并同时汇缴。
4.单位录用或调入在原单位已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职工,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随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单位。单位为其缴存时应办理启封手续。
单位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汇缴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汇总表》(以下简称《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单位为职工办理新开户、启封、封存或个人补缴的,还应提供《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以下简称《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单位为职工单独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 《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 《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单位为职工单独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 《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 《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单位为职工办理按月住房补贴缴存、封存、个人补缴手续应参照本规定五、六、七、执行。单位持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单位缴存汇总表》及《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办理。
关键词: 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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